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学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沪卫科教〔200826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其他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学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2008-9-24

附件1:

上海市全科医师

规范化培养学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一、考核项目

1、理论考核:根据《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细则》,上海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学员的理论学习包括集中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社区实习期间的理论学习,学员在按时完成相应科目的学习后参加考试。凡请假时数超过规定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或旷课超过二天者,不得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待次年重修后方能参加考试。

2、临床实践和社区实习考核:学员每轮转一个科室,均需在出科前后一周之内参加出科考核,未通过出科考核的学员在培训结束前将有一次补考机会。学员在科室实习中,凡请假天数超过规定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需重新回该科室补实习后,方可参加出科考核。

3、毕业综合考试: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学习、临床实践和社区实习内容,各门科目和阶段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参加毕业综合考试。

毕业综合考试由技能考试和理论考试两部分组成,技能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理论考试。技能考试或理论考试不合格,当年允许补考一次;如补考仍不合格,按《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人员劳动合同书》的约定退出培养并按合同规定赔偿相应费用。

4、论文:学员须在毕业前完成有关论文一篇,并通过评审和答辩。

二、考核方式

根据培养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项目,采取笔试、口试、操作、情景模拟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

三、考核实施

市卫生局委托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根据《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细则》要求统一安排考核。集中理论学习的考核和综合考试中的理论考试部分由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命题和考试;其他理论科目考核、临床实践和社区实习考核由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综合考试的技能考试部分在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的指导下由临床基地负责具体实施;论文评审和答辩由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共同组织实施。

四、考核结果

学员必须完成培训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理论考核、临床实践及社区实习考核、毕业综合考试全部合格,论文通过评审和答辩,并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期间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方能取得由上海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同时取得《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上述考核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缺考,只能取得上海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结业证书》,待补考合格后,用结业证书换取《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同时取得《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上述项目中如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或缺考,则不能取得《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结业证书》。学员因各种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完成培养,按《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人员劳动合同书》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标准(试行)

 

本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主要在两个重要的培养基地中进行,即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临床基地(以下简称“临床基地”)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社区基地(以下简称“社区基地”)。临床基地设在三级综合性医院,其主要功能是完成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学员(以下简称“学员”)常见健康问题和疾病的诊疗技能训练;社区基地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主要功能是完成对学员全科医学临床诊疗思维和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技能的训练。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统称培养基地。为切实加强本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根据卫生部《全科医学科医师培训基地细则》和《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细则》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管理

1、由一名院级领导或中心领导全面负责管理工作并担任培养基地主任。

2、由教学管理部门的专人负责制定临床实践培训计划和相应的考核方法,并专责进行管理。

3、根据全科医学教研活动实际需要,落实全科医学教学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4、培养基地所在单位应在人、财和物等方面对全科医学学科建设、师资培养等给予一定的倾斜政策,并对承担带教任务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二、教学管理

1、按照《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细则》的要求,制定具体培训计划。

2、建立健全教学评估和考核等教学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各类档案齐全,各项记录清晰完整。

3、临床基地与社区基地共同开展教研活动,定期组织集体备课和教学交流。

4、临床基地负责指导与本基地联系的社区基地的全科医学教学和研究活动。

三、学科建设

1、临床基地应建立全科医学教研室,社区基地应建立全科医学教研组,教研室(组)主任负责协同教学管理部门制定临床实践或社区实践培训计划,并有教学干事负责落实培训计划的实施。

2、积极开展全科医学教学研究,探索全科医学教学方法,总结全科医学教学经验,开展院内外、市内外以及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不断加强全科医学学科建设。

3、根据全科医学学科建设需要,积极申报和承办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师资队伍建设

1、临床基地全科医学带教师资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社区基地带教师资须经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五年及以上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经验。培训基地的师资均需经过市级及以上全科医学师资培训,能够用全科医学理论指导实践和教学工作。

2、培训基地带教师资应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团队精神,工作态度认真严谨,热爱全科医学事业,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和医、教、研工作能力。

3、全科医学教研室(组)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有全科医学教学经验,能够带领教研室(组)全体人员用全科医学理论指导实践和教学工作。

4、临床基地带教的师资与学员比例保持在1:1左右,师资队伍中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少于30%。社区基地带教师资中接受过国家或市级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不少于5名。

5、培养基地带教师资须定期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和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每年Ⅰ类学分5分和Ⅱ类学分5分)。社区基地还应有计划安排教学人员参加上级医疗单位的短期脱产进修和业务学习。鼓励临床基地骨干师资转评或转报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五、教学条件

1、临床基地应为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和规定的三级综合性医院;社区基地应为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临床基地具有全科模拟诊室(标准见附件),能够承担全科教学任务;社区基地设有全科带教诊室(标准见附件)、健康教育室、预防保健科、康复室。

3、教学场地与设备齐全,有教室(会议室)、图书室、黑板、投影仪、计算机、医学期刊和网络设施等。图书室内有3种(含3种)以上全科/家庭医学杂志,20种(含20种)以上常用参考书或工具书。

4、能满足学员的基本生活(临床基地包括住宿)要求。社区基地有相对固定的服务人口和完整的服务记录,预防保健人口不少于10000人,每个医师经常联系的病人数一般不少于200人,具有社区健康促进网络,能利用社区资源开展服务。

 

附件:全科带教诊室或模拟诊室建设标准

1、诊室面积约15平方米;

2、电脑台1只,电脑1台、(处方)打印机1台;

3、壁挂式诊视器械一套,含血压计、眼底镜、360°光纤电耳镜、4秒电子体温计、储物盒等;

4、SPOT生命体征检测仪一台,含无创血压和血氧饱和度两参数;

5、诊室常规设施,含化验/检查单分类架、读片灯、检查床、人体秤等各一只,座椅若干等;

6、摄录像设备一套,并与教室或会议室相连,用于集体教学、示范教学和教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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